顶部
第三章 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应当制订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建立督察任务台账,加强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督察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等方式进行。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书面督察,应当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实地督察,应当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多种形式明察暗访,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
(三)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实地走访、暗访;
(五)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四条 督察单位可以委托科研院校、专业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对被督察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督察单位可以就重要指示批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等某一方面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专项督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督察方式或者措施。
第十六条 督察单位开展实地督察,可以成立督察组。督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督察工作的目的、安排和要求。
督察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撰写督察报告,客观真实反映被督察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成效、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帮助推动解决。
第十八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单位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被督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督察单位可以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向上级机关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督察情况或者发现的问题,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或者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督察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推进“互联网+督察”,提升督察工作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督察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 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如实评价被督察单位,不得故意隐瞒或者夸大督察发现的问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各项廉政规定,做到厉行节约、廉洁自律、公开透明,严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以及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顶部